保定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执法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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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一部法律在保定市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一、执法检查的内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保定市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执法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成立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建环保委工作人员中确定,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市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员参加。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对环保法在保定市辖区内的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集中检查。
(三)执法检查结束后15日内,执法检查组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并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要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整改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应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后提出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政府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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